近日,张某的奔驰车停在某小区车位,被一不明物砸破天窗,由此引发了一场“双方都有理”的矛盾之争。
无奈,张某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在对双方开展背靠背思想工作后,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肯定了双方关于赔偿9000元与4400元的合理性,及“照价赔偿”与“恢复原状”的合法性。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奔驰还处于质保期,只能由4S店维修,必然要产生4600元的争议缺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4600元的缺口,就是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部分,依法应由“双方分担”。最后,调委会给出了由王某赔偿张某6700元的调解意见。
张某表示:虽然还损失2300元,但《民法典》有如此详细、明确的规定,好像就是为我们设定的,我觉得也值了。王某则表示:没有砸到人,也算是一种万幸,现在是依法调解的结果,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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