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万竟买了套“凶宅”?而更让人纠心的事还在后面

买过楼的市民都知道

在买一手房的时候

开发商需要提前告知周边环境不利因素

通常会在售楼部的一角

作出醒目的公示

对买二手房的市民来说

除了采光、噪音等

可以通过看楼判断的因素外

还存在一些无法通过感官发现

如房屋内发生过自杀、凶杀案件等

也就是常说的“凶宅”

买到“凶宅”可以退房吗?

房间里有人去世就算是“凶宅”吗?

我们一一为你解答

买下“凶宅”后可以退房吗?

尽管再三提防,还是买到了凶宅,陈小姐(化名)近期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日前,因与卖家数次沟通无效,陈小姐只能走上诉讼的道路。

陈小姐因为母亲出车祸导致颈椎断裂,辗转多地治疗和手术,为了照顾依旧瘫痪在床的母亲,考虑到广州的医疗水平较高以及表姐也在广州工作,方便照顾,因此决定全家搬迁至广州。

陈小姐于2017年已把户口转到广州集体户并具备购房资格,为了在广州买房子,陈小姐的父母把老家的房子卖掉,卖了127万元。今年6月,陈小姐在中介推荐下,去番禺区看楼并看中一套76平方米的两房单位,房子开价213万元,最终以212万元成交。8月初双方完成过户交易,8月底交房。

律师说法:出卖方如违背诚实原则则应视为欺诈

买房过程中碰到这样的事情无疑是糟心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铮表示,事实上,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给居住者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以致价值贬损的房屋。对于“凶宅”的限定应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

第二,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

房屋买卖中的问题主要是对“凶宅”该如何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向买受人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附随义务。“凶宅”的信息并非通过房屋的物理品质反映出来,但却能够引起买受人的负面情绪,足以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一般来说,买受人买到“凶宅”多为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所致,其实际上有违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凶宅”这一信息应属于房屋的负面关联信息。

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发,出卖人应当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义务,出卖人若不履行这一义务,买受人理应获得权利救济。出卖人未如实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受人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要有人去世就属于“凶宅”?

这几年,各地陆续发生一些涉及“凶宅”的官司。

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该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被告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因此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上没有“凶宅”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将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称为“凶宅”;不是所有死过人的房产都称为“凶宅”。清远人民法院法官的判词在理,因为生老病死情况社会上每个家庭都会遇到,是正常社会现象,不需要特别提示。

买二手房要注意这些方面

在一手房售楼部会看到规划和环境不利因素告知书,二手房买家在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精明排除不利因素?

法律人士建议,购买二手房,如果要排除规划和环境方面的不利因素,首先需要多实地去看房,而且最好是能够白天、晚上、晴天、雨后都看看,观察房屋的采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状况;其次,走访周边邻居,向周围邻居多打听,听一下周围居民的居住感受,如果有相关不利因素,在聊天中也能够及时发现。

卖房前拟好“恶邻”告知书

律师说法:前度官司已结案,转让后与己无关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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