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既违纪也违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对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代江兵)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党员,某乡政府干部。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B某在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A某得到奖励、提拔和败坏其名誉。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某反映的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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