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野鸡、斑鸠、野兔、竹鼠、蛇等各类野生动物,金额至少为172929元,然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同时,该被告人还非法收购另三名被告人的猫头鹰共计4只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的租房内将猫头鹰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猫头鹰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中,属鸮形目,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
该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销售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