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合作社这么久,你关注自己的成员账户了吗?

国家扶持资金合作社应按“人头”分配

玉山村是个深度贫困村,距离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县城约9公里,全村223户,共计约823口人。扎根于此地的徽县龙兴科技农民专业社,历经近7年发展,从最早仅有7户注册成员,到如今注册成员达101户,其中还包含了不少周边村的村民成员,通过挖掘当地的土特产品并电商化销售帮助当地脱贫,惠及范围越来越大。

不过,这次村里搞财务培训,更直接的原因在于,此次国家级示范社的入选,除了意味着国家将予以更多的资金支持,也意味着更严谨的制度安排。根据“资金按人头分配”的原则,合作社成员将平分政府的扶持资金,在成员账户中记为“国家补助资金”。

“若不规范成员账户的科目设置,这一资金无法确保落实到每个成员的身上,”作为本次财务制度规范的指导专家,甘肃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理事张兴堂解释说,“同时这种科目设置要求,还确保了国家资金不发生流失,如果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这部分资金将会转到当地粮委会等部门。”

规范成员账户总利润六成“二次返还”给农民

培训的另一个目的,在于“补缺”。虽然徽县龙兴科技农民专业社成立之初便设立了成员账户,但在利润分配于成员的二次返还环节依然有所欠缺。

走进合作社财务办公室,一位会计正在张兴堂的指导下编制合作社成员账户明细。从成员交易量、销售价格到国家补助资金分配等21项会计科目,会计师一一录入,最终生成合作社下101户成员的个人账户明细。

“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这是合作社与其他会计主体记账方式最大的不同点”,张兴堂说,但此前由于成员账户下会计科目繁多,很多合作社的会计倾向于采用普通的公司记账方式,但这就埋下了不稳定与不公平的因素,因为按照农村企业的标准进行记账,在合作社中,股金占比越大,享受的销售利润分红就更高,而这种方式,则忽视了对合作社各个成员产品交易量的统计科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员账户下的记载内容包含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交易额等科目。同时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将作为成员账户中的可分配盈余,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进行返还。

以龙兴科技农民专业社为例,合作社从村民手中收购木耳、蜂蜜等当地特色农产品后,以统一品牌进行销售。除了村民第一次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经过后续销售增值环节,合作社还将根据交易量把总利润再次分配并返还给村民,“以往我们虽然设立了成员账户,但在分配方式、利润二次返还上没有得到体现”。

“根据规定,合作社应对总利润的60%进行保留,为成员提取公积金,剩余40%用于给成员进行二次返还,在成员账户的未剩余分配科目中进行记录”。张兴堂表示,此种做法的意义在于,保证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让国家的财政支持、合作社的收益落实到每个成员头上。

发挥监事会作用完善“三会”制度

“除了财务账户规范,制度上墙、章程上墙外,三会制度的运行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张兴堂表示。

正如权力的执行需要独立第三方的监督,监事会在决策层面的介入显得格外重要。“比如合作社的班子成立后,需要理事会先讨论项目方向、内容,整个过程监事会需要全程参加,并在会后对理事会讨论结果进行评估,之后再召集成员大会。”张兴堂谈及监事会主要工作时表示。

通过建立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形式,发挥三部门的协作制度,对于合作社项目的确定和推进具有重大意义。而综合整个合作社管理规范条例来看,财务规范以及三会制度的实行,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加强财务环节的把关,不让国家资金低效运行甚至流失,真正用于合作社发展之中。”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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