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
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偷梁换柱坚守同盟,顶包换来7日拘留。——危险驾驶、提供虚假证言,两人双双被处理。
·交警讲故事·(二)
醉驾处理一个顶包再搭一个
暗夜事发不知谁是肇事者
2018年10月30日晚间,王某(男,29岁,渭南市华县人,在洛南县柏峪寺镇旅游开发项目部工作)约了3个同事到洛南县华阳国际饭店泡澡,之后又来到酒店西侧的一家海鲜餐馆吃饭,4个人喝完3瓶白酒已经是次日凌晨1点多了。王某带着几分醉意,驾驶着陕AZ526M号起亚越野型轿车,载着3个同事准备返回柏峪寺镇的工地项目部。
11月1日1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洛南县河滨南路秦唐街东街小学门前路段时,因车速太快和受酒精的麻醉,与一辆行驶中驾驶的陕H9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一人受伤。被撞的小轿车车辆变型,驾驶室车门无法打开,驾驶人周某被困车内,未能及时发现和确认对方车辆驾驶人。
自告奋勇民警发现有蹊跷
接到报案后,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除了一片狼藉之外,只有小轿车司机一人在场,民警一边勘察事故现场,一边向双方驾驶人了解情况。这时,一位男子走向民警,自称叫白某(男,33岁,洛南县城关镇人),是越野车的驾驶人。然而白某在回答民警询问时,其陈述的事故经过与碰撞形成的事故现场出现较大偏差,且在一些细节问题上闪烁其词,不能自圆其说。
民警觉察到这个事情有“蹊跷”,分别对其余几个“醉汉”进行询问,得到的答案都是“我醉了,说不清、不知道了”。为了收集和保全事故证据,民警将小轿车驾驶人周某和4个“醉汉”,以及自称驾驶人的白某等6人全部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以便后期调查处理。
去伪存真两人双双被处理
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取保候审,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公诉。
白某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7日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和醉驾的判定标准
1、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2、醉驾: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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